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新,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女。
原告朱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军英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口头向本院提出庭前调解申请。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付某自愿离婚。
二、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1、原、被告婚生儿子朱某辉、女儿朱某由原、被告共同抚养;2、原、被告双方或一方如外出工作,则应将小孩抚养费给付某管的原告之母,小孩抚养费按原告600元/月,被告400元/月给付某至小孩成年。如果由原、被告一方本人监护,则抚养费由原、被告本人负担。3、小孩的教育费由原、被告双方每年轮流负担。2012年度朱某辉学前班的学费、朱某的学费,第一学期由原告负担,第二学期由女方负担。4、原、被告一方如将小孩带离现住所,则必须通知另一方,不能影响小孩的学习与生活。
三、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1、原、被告婚后所建位于汝城县X组住房一栋、家电家俱的所有权归原、被告婚生儿子朱某辉所有,被告付某香及女儿朱某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朱某的居住权直到其成家为止。原告朱某新不享有居住权。2、原、被告双方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无其他债权债务。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朱某自愿负担。
本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自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陈军英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谢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