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惠杨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启喜,上海李启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占川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岱华,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超英,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佰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顾岱华,上海市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汤某某,曾用名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施德文,上海市申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占川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上海佰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惠杨仓储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7)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占川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岱华、沈超英,上诉人上海佰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岱华,上诉人上海惠杨仓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启喜,原审第三人汤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施德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7)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峰
审判员张松
代理审判员李小荣
书记员彭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