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华,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文龙,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国东,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支付上诉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6月27日前付清;
二、双方其他无争议;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海沪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审判长王泳雷
审判员江禾
代理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唐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