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王某某,男,41岁。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2007年1月1日被告王某某和其爱人李某某因事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200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但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因种种原因,被告未及时还款,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王某某辩称,借据上的字是我签的不错,借款2万元以及支付2400元利息也属实,但已偿还1万元,原告未给我办偿还借款1万元的手续。
被告李某某缺席无答辩。
原告韩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据一张,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王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月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韩某某借款2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2400元,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张,借据的内容为:今借现金x元,于200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王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韩某某借款,应及时偿还借款。借款时双方约定的2400元借款利息,应予偿还。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王某某辩称的,认为已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因此对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和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所借原告借款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韩某某的借款及利息x元,并支付利息(自2007年6月31日起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借款本金2万元计算,按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判决时由二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辉
人民陪审员:邵华敏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Ο一Ο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