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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周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陈樱

代理审判员浦琛

书记员丁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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