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甲,男,1937年出生。
原告龚某乙,女,1949年出生。
原告欧某,女,1956年出生。
被告龚某丙,女,1958年出生。
被告蒋某丁,男,1951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龚某乙、欧某与被告龚某丙、蒋某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龚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唐清群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