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湘乡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湘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湘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2年3月21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平
审判员任莉
代理审判员李某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