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路X栋。
被告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勇,新宁县金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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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姚继元
审判员陈静
人民陪审员陈忠竹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