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保靖县X镇二月坡X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小名小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保靖县X镇朝阳社区X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保靖县X镇X村X号。
申请再审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修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09)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陈某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陈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陈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发林
审判员彭某友
代理审判员彭某武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某
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