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衡东县人,农民,住(略)。
许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预告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提供相关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谭发生
执行员唐建平
执行员李翔
二0一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丁岳鹏
撰稿:谭发生;校对:丁岳鹏;印6份;2011年9月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