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郭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系郭某甲父亲。
被执行人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系王某女儿。
郭某甲、郭某乙与王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某甲、郭某乙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内容,申请执行标的为8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的存款8200元(含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乙已将案款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涛
审判员寇耀华
代理审判员陈天良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