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某告):汪某。
被上诉人(原审某告):武汉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汪某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2)鄂Zx口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某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汪某于2012年6月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武汉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00元。
二、汪某放弃因其妻子在小区电梯内摔伤向武汉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
三、汪某于2012年1月起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汪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某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汪某负担。一审某件受理费25元,由武汉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审某确认,由各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事人请求,本院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某长汤晓峰
代理审某李行
代理审某叶欣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