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市劳动教养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所长。
上诉人郑某与营口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郑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萍
审判员苏本营
审判员李壮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某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