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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因本案于201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因被害人朱xx对其女友陈翔(在逃)举止亲密而心生怨恨。2010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徐xx得知朱xx在本市X路附近等候陈xx后,遂伙同“小姑娘”(在逃)赶至该处,见朱xx独自一人在普善路xx号门口,即分别手持砖块冲上前去对朱xx进行殴打,致朱xx头部多处被击中倒地后逃跑。经鉴定,被害人朱xx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2010年4月9日,被告人徐xx经网上追逃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xx陈述,证人徐xx、徐xx、胡xx证言,辨认笔录,QQ聊天记录复印件,报案记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势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朱xx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0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沈玉青

书记员江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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