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王某、肖某与被告彭xx、第三人龚x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村X组。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村X组。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罗启明,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村X组。

第三人龚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街xx号。

原告王某、王某、肖某与被告彭xx、第三人龚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2012年2月29日,原告王某、王某、肖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xx、第三人龚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王某、肖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彭xx、第三人龚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肖某撤回对被告彭xx、第三人龚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王某、肖某负担。

审判长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