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村X组。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村X组。
原告肖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罗启明,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村X组。
第三人龚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镇xx街xx号。
原告王某、王某、肖某与被告彭xx、第三人龚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2012年2月29日,原告王某、王某、肖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xx、第三人龚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王某、肖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彭xx、第三人龚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王某、肖某撤回对被告彭xx、第三人龚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王某、肖某负担。
审判长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