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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任渑池县烟草公司西村烟站站长,2008年3月至今任渑池县烟草公司仰韶烟站站长。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6月12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乙,河南晨风(略)事务所(略)。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贪污罪,于201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证人茹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元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担任渑池县X村烟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原西村乡政府领取2005年度烟叶收购奖励款x元,合乡并镇后从果园乡政府领取2006年度、2007年度烟叶收购奖励款x元、x元,以上某计x元。赵某甲对本站职工及上某领导隐瞒领款事实,私自将该款领回后不交会计入账,用于自己购买小汽车、日常零用等。指控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某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甲表示认罪,但辩称起诉指控数额中绝大部分用于烟站公共开支,请求核减。

其辩护人认为,1、x元烟叶收购奖励款赵某甲用于公共开支x元;2、赵某甲积极退赃x元;3、赵某甲有自首情节,尽管司法机关掌握了赵某甲从乡政府领款的事实,但是否形成贪污尚未确定,2010年6月12日赵某甲到案后向检察机关全部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4、赵某甲到案后提供重要线索,使检察机关得以落实徐某林贪污x元的犯罪事实,属于立功;5、赵某甲自愿认罪,平时工作表现好。综上某议法庭对赵某甲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赵某甲在担任渑池县X村烟站站长期间,分别从果园乡政府和原西村乡政府领取2005、2006、2007年度烟叶收购奖励款x元、x元、x元,共计x元。赵某甲对渑池县烟草局及本站职工隐瞒领款事实,将该款领回后不交会计入账,除支付西村烟站公共开支x.5元外,余款x.5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案发后,赵某甲退回赃款x元。

认定上某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05年至2007年我在原西村乡烟站任站长期间,每年一次共三次分别领取乡X村烟站的烟叶收购奖金x元、x元、x元,共计x元,2005年领的钱站里人都知道,2006年、2007年领的钱只有我和会计徐某稳知道,其他人都不知道,我将其中的x元贪污用于我自己日常开销了,其中日常消费、上某、买衣服花了2000元左右,2005年修我个人的面包车花了600元左右。烟站公事支出了x元,至2008年我调西阳烟站任站长时还余x元左右,我没有向下任站长移交,也没有告诉任何人把钱带走了。2008年底,我花x元买了一辆海马福美来轿车,我把余下的x元用来买车了。x元公事支出分别是2005年、2006年给西村徐某某的饭店分两次付款x余元,2005年至2007年给徐某某的饭店分三次付款x余元,给闫某燕的百货批零门市付款7000余元,都是在我办公室给的。我站的汽车燃油费到2007年底结清,分多次付给了西村加油站老板茹成军,共计有x多元,具体数目都记的不太清楚。2006年或2007年春节,我用这钱给站里职工发了一次福利,用去4000余元。以上某些费用都是我亲自支付的,和会计徐某稳利用公司经费支付的费用不冲突。我找到了x.5元的原始手续,主要包括我在西村当站长时,前任站长陆某某在徐某某饭店遗留下来的x元欠账,以及我任西村站长期间支出的一些费用条子,包括油票、租赁费、修理费、给站里职工发奖金等7344.5元。

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06年、2007年赵某甲代表西村烟站分别从果元乡政府领走烟叶收购奖励款x元和x元的事实经过。

3、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05年10月份,原西村乡党委政府领导研究后决定奖励西村烟站x元,我受副乡长徐某林委托打了个x元的领条,后我把领条交给了徐某林,至于谁从会计关玉红处把x元领走了我不清楚,2006年、2007年的x元和x元奖励经乡领导决定后,是我和赵某甲一块去会计张晓红处领取的。

4、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2005年赵某甲从乡政府领取烟叶收购奖励款x元的事实。

5、证人赵某丁证言证实:我不知道2005年至2007年赵某甲从乡里领回烟叶收购奖励款的事,也未经手过。

6、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赵某甲为了从乡政府领回烟叶收购奖励款,让我为其找了一张x元的三门峡市国税局收据,写上某果元乡政府付2006年西村烟站烟叶收购补助(生活费),后又找了三张金额共x元加油票的事实。该款是否领回不清楚,赵某甲只在2005年职工会上某过果元乡X村烟站有奖励补助的事,其他时间没有说过。当时他只是说乡上某奖励,钱他自己拿着,要用来支付招待费、油费,具体多少次,多少数字他没有说过,也没有让我经手过这款,我也不知道有多少钱。2005年元月至2008年3月,我在西村街徐某某、徐某某饭店吃过饭,但没有经手给他二人打发过饭钱;给西村街茹成军加油站打发有汽油钱,给闫某彦百货门市打发过钱,但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发票都入单位报销了。经我手打发的账全部入单位账报销了,没有不入账的。

7、证人徐某戊证言证实:赵某甲任站长后共给我付过餐费近7000元,是赵某甲对菜单审核认可后,由徐某稳付的钱,后我将菜单交给了徐某稳。其中近5000元是上某站长陆某某在任时烟站欠下的,是2004年的欠账,2001年至2003年欠账已全部结清;2000元是赵某甲在任时烟站欠下的,至饭店不再经营时,烟站的欠账已全部付清。陆某某审核菜单时,如果是刘某某、徐某稳、赵某甲签字的不用再签“准报”,一般职工签字的经陆某某认可会签上“准报”。赵某甲任副站长时给我饭店打发过欠账,菜单我交给了他。

8、证人邢某己证言证实:西村烟站的人经常在我饭店赊账,赵某甲任站长后,我向他要过上某站长在任时烟站欠下的钱(不足5000元),这是2004年的欠账,之前的欠账都已付清。后来烟站会计徐某稳到饭店将这笔欠账付清了,菜单交给了徐某稳。

9、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05年至2007年,西村烟站会计徐某稳常在我门市赊账买东西,赵某甲很少来买。过一、两个月徐某稳就到门市付欠账,我开正规发票交给他,后当面将记的欠账毁掉。我没有从赵某甲手里接过钱,这三年西村烟站在我处买有三千元左右的货。

10、证人徐某丙证言证实:西村烟站的人在我饭店赊账,赵某甲任站长后,会计徐某稳结过烟站上某站长的欠账2700元。2005年到2007年西村烟站在我饭店欠有7000元账,后来徐某稳将这笔欠账付清了。赵某甲从来都没有给过我现金。

11、证人陆某庚证言证实:2004年我调离西村烟站时,在徐某某处欠账大约有5000至6000元,在徐某某饭店也有欠账,但徐某某饭店2001、2002年的账已全部结清,另外在我任站长时,副站长赵某甲用乡里给的烟叶收购奖励款给各饭店、门市算过账。

12、证人刘某辛证言证实:2001年至2002年6月,赵某甲用烟叶收购奖励款给西村街上某饭店、门市结账,如果这些支出不入我的小账,原始单据就在赵某甲手里。

13、证人上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到2007年间,西村烟站站长赵某甲或会计徐某稳在我加油站记账加油,每月底徐某稳来结账或我到烟站找徐某稳让他清帐,我将当月加油数汇总后开一张油票,三年间大概加有五、六千元油,具体记不清了,帐也没有了,反正绝没有一万元。油款都是徐某稳付的,这是惯例,赵某甲从未向我付过款。结账需不需要赵某甲签字我说不清,一般是我丈夫茹成军去要的,但有时我也去。

14、证人王某壬证言证实:2005年至2008年因西村烟站没有车,站里租职工个人的车,我的租车费共435元。

15、证人宋某癸证言证实:西村烟站租用我两台磅,后在2005年元月折价700元,徐某稳付给我700元,我给他打了一张领条。

16、书证

(1)渑池县烟草公司关于赵某甲任职的文件及赵某甲身份证明。

(2)赵某甲从乡政府领取烟叶收购奖励款的相关凭证。

(3)赵某甲购买家用汽车的票据。

(4)史某某书写的证明证实:西村烟站在2007年春节前给站里职工发了一次的福利价值150元左右,共20名职工,每人一份。2007年7月4日我领取育苗期间油款165元,代替王某华、张雪亭分别领了435元和200元油款。钱全部是会计徐某稳在站付款室给我的,我打的领条交给了赵某甲。我不知道赵某甲任站长期间是否从乡里领有当年烟叶返回款,赵某甲也从来没有说过。

(5)刘某彩、陈建功、李华证明证实:领取2005年任务奖的情况,及2007年春节前烟站给职工发福利的情况,陈建功证实福利价值200元左右。

(6)赵某甲缴纳现金x元的交款单一份。

(7)赵某甲向侦查机关提供的票据:

桥头加油站、城关加油站、果元赵某加油站等处加油发票,共计4500元。

徐某某饭店零散菜单,共计x元。

2007年7月4日史某某收到烟站育苗期间油款165元的领条一份。

2007年7月6日王某华收到烟站育苗期间油款435元的领条一份。

2007年7月7日张雪亭领到6月份油款200元的领条一份。

西村烟站职工陈建功、张雪亭、李富圈、李华四人领取2005年完成收购任务奖400元的签名单一份。

2007年2月13日宋某发领到烟站电料、五金款74元的领条一份。

2008年1月29日毛学明领到修理发电机款100元的收到条一份。

2005年1月17日宋某治收到两台磅租赁费700元的收条一份。

2007年2月13日赵某收到烟站餐费65元的证明条一份。

2006年赵某卫收到烟站餐费656元的收据一份。

2007年2月13日赵某民领到烟站餐费110元的领条一份。

2007年2月12日风味餐馆收到烟站就餐费138.5元的收据一份。

2006年8月6日汽车修理票据541元;2006年9月20日汽车修理票据457元【客户名称渑池县烟草公司】。

(8)庭审中赵某甲提供的证据:

徐某某饭店邢某某所列西村烟站赵某甲及其他职工名下欠账明细1份。

徐某某饭店零散菜单48份,共计4420元。

以上某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渑池县X村烟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x.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诉指控数额不妥,赵某甲用于公共开支部分x.5元应予以扣除。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赵某甲任西村烟站站长后,烟站会计徐某稳给其结欠账9700元,但徐某稳证言则证实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没有经手给徐某某饭店打发过饭钱,且被告人赵某甲又提供出了4420元的徐某某饭店原始菜单,根据该饭店交易惯例,谁结账谁就拥有菜单,据此应认定9700元饭店欠账是赵某甲支付的。证人陆某某、刘某某、邢某某、徐某某证言均证实赵某甲在任西村烟站副站长时给徐某某饭店打发过饭钱,菜单交给了赵某甲,另外陆某某、邢某某、徐某某证言均证实赵某甲任站长时上某站长陆某某遗留的欠账只有5000元左右,但赵某甲不仅提供了x元的徐某某饭店原始零散菜单,而且还提供了1份邢某某所写的西村烟站赵某甲及其他职工名下欠账情况的明细单,明细单上某账数额累计计算为x元,与x元的零散菜单能够相互印证,菜单张数、数额基本吻合。根据该饭店交易惯例,谁支付欠账谁就拥有该明细单,另外徐某某、邢某某均证实赵某甲任站长后是徐某稳到饭店付的新旧欠账,菜单交给了徐某稳,但徐某稳证言则证实2005年1月至2008年3月没有经手给徐某某饭店打发过饭钱,据此也应认定该x元饭店欠账是赵某甲支付的。另外根据王某华、宋某某、史某某等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还应认定赵某甲支付了以下公共开支:1、租磅费700元。2、史某某、王某华、张雪亭三人油款800元。3、任务奖400元。4、电料五金74元。5、修电机付毛学明100元。6、职工福利4000元。7、修车费用998元。8、桥头加油站、城关加油站等处油款4500元。9、赵某卫餐费656元。10、赵某餐费65元。11、赵某民餐费110元。12、风味餐馆餐费138.5元。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烟叶收购奖励款x元中用于支付西村加油站茹成军油款9500元、城关加油站及东河南琪琪加油站等处加油款1600元、闫某彦门市3500元,赵某甲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其他意见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赵某甲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款x.5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某。书面上某的,应当提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某生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张建光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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