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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某甲、武某飞与杨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55岁,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池某甲、武某飞与被告杨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新独任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9月原告池某乙与被告之女经人介绍订婚,并结婚。2009年你院判决准予离婚,现起诉你院要求被告返还借婚索取的彩礼款x元。

被告辩称,离婚是事实,借婚索取财物也是事实,但没有原告所说那么多,我只索要了彩礼款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池某乙与被告之女杨某娥于2009年9月20日,我院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二被告杨某埃、武某某借婚索取彩礼款x元人民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埃、武某某自愿于2010年9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池某甲、池某乙彩礼款x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被告杨某埃、武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文新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杨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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