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韩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
申请再审人韩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在申请再审人合法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且宅基地使用证上已经明确载明包括房屋的情形下,将房屋所有权判归被申请人所有,违反《物权法》,造成房地分离状态,应予纠正;另外,宅基地上的房屋是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及申请再审人之兄工作工资补偿的一部分,原审未查清全某事实,即依被申请人单方证据,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被申请人所有,违背事实,应予以纠正。综上,原审错误,特向法院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马某提交意见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韩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北京市X镇某某号宅基地上房屋系马某出资所建的事实均不持异议,韩某提出的诉争房屋系被申请人马某对其和其兄工资的部分补偿的申请理由,因其在原审中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再审审查阶段亦未提供新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审认定马某系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并无不妥;申请再审人的其他申请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再审人韩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某才
审判员吕娅
审判员李小燕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危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