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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乌拉特前旗蒙兴炉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巴彦尔蒙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X路X街坊X号。

委托代理人:程国彬,系辽宁金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400。

被告:喻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铁东公安分局开发区派出所职员。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400。

案由:民间借贷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刘某某达成口头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利息按4.5分计算,保证索要时偿还。原告分别于2009年9月3日、10月29日、12月30日将190万元汇入二被告银行卡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19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喻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190万元;

二、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三、诉讼费用x元,减半收取x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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