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秀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41岁。
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黄某明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称其夫黄某明自2002年5月15日从广东省坪良镇返回秀山途中失踪,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四处查找无果,故请求法院宣告黄某明死亡。并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中和镇石莲社区居民委员会2007年7月19日出具的书面证据原件为据,上有中和镇派出所2007年10月23日盖章确认。
经查,黄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X镇X村X组,系申请人陈某某的丈夫,于2002年5月15日从广东省坪良镇返回秀山途中失踪,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4月27日在《法制中国报》上发出寻找黄某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某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黄某明仍未出现,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某明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田敏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