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XX某X某X某生,汉族,住XX某X某民。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司法局XX某法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司法局XX某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女,XX某XX某X某生,汉族,住武功县X某民。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X某XX某依法登记结婚,2010年XX某X某生一男孩名XX,原、被告婚初关系一般,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于2012年X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X某要求离婚,被告XX某意,依法准许;
二、婚生子XX某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孩子部分抚养费650元(从2012年1月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被告),到孩子受教育年龄,双方另行协商孩子的教育费用,原告可探望孩子,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及方式由双方商定。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司XX
代理审判员:许XX
代理审判员:郭X
二0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