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周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7月26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某某有下列损失计5684.66元(包括医药费2384.7元、生活补助费36元、住院期间误工费180.36元、全休期间误工费1803.6元,陪护费180元、进医院交通费1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周某某车辆修理费500元;
二、上述款项合计6184.66元由王某某负责赔偿,于保险理赔兑现当日立即支付给周某某。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洪妮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