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炎陵县X镇X村陈某组人,住(略)。
被告炎陵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炎陵县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炎陵县城市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以被告炎陵县城市管理局已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炎陵县城市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陈某某以被告炎陵县城市管理局已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史见平
审判员许友平
人民陪审员霍保华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