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25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略)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2月15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9日10时40分,被告人林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拼装侧三轮摩托车自(略)X镇南大门方向行驶,行经243县道0KM+340M路段,未能确保安全,谨慎驾驶,导致被害人黄明玉从车上摔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06年8月23日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听候处理,而在送被害人黄明玉往医院抢救后,返回现场驾车逃逸。经(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事故的全某责任。经(略)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明玉在车祸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向(略)公安局投案。
本院另查明,2011年9月25日,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黄明玉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黄明玉的亲属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黄明玉的亲属对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予以被告人林某从轻处罚。(略)X镇学士居民委员会愿意对被告人林某进行帮教,(略)司法局枫亭司法所、(略)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林某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略)公安局出具被告人林某投案的证明,证人蔡荔英(蔡丽英)、潘某、黄冬平、王文辉、刘某萍、陈某英证言,被告人林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关于黄明玉尸体的法医学检验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某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属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关部门亦愿意对被告人林某承担监管、帮教责任,故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某回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