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被告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住湖南省XX县X组,身份证号码:x。
原告金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被告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金XX和被告袁XX调解和好,双方好好过日子,相互关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金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