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五道社区。
被告: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五道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卢延龄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