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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蔡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五道社区。

被告: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道办事处五道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员卢延龄

人民陪审员马明霞

人民陪审员张丽娟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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