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仲嵩,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刘某、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王某、刘某、李某甲均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上诉人刘某及其与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仲嵩,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