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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某于2011年3月19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酒款6.8万元。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6月5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审判程序与法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某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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