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建博,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赵某于2011年3月19日向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酒款6.8万元。宁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6月5日作出(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曹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审判程序与法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1)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某庆
审判员王保中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