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莲,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等五人继承纠纷一案,李某甲不服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莲,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己及其与李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李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