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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等五人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莲,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华,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等五人继承纠纷一案,李某甲不服商丘市宁陵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莲,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戊、李某己及其与李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张华到庭参加诉讼,李某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且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有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陵县人民法院(2010)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高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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