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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x与被告陈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宁x。

被告陈x。

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x诉被告陈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建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x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和,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x辩称,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初相识恋爱,同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2月15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宁雪芙。自2010年2月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之后,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宁x与被告陈x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宁x芙随被告陈x共同生活,自2010年6月起,原告宁x应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女儿宁x芙生活费15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至女儿18周岁时止;

三、现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xx弄X号X室房屋一套归被告陈x所有,该房屋相关购房贷款本息由被告陈x清偿:被告陈x应于2010年7月1日之前付清;被告陈x付清贷款本息之后,原告宁x应补偿被告陈x人民币x元,具体给付期限:自2010年7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原告应于每月月底之前各给付被告人民币x元,原告如有任何一期逾期履行,被告有权按照x元总额在扣除原告已付之款后对余款一并申请执行;原告宁x应协助被告陈x办理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xx弄X号X室房屋的提前还贷手续以及过户手续;

四、现坐落于江苏省昆山市X镇大上海国际商贸中心xx号楼X-X室、212-X室、212-X室、212-X室、212-X室、212-X室房屋一套归原告宁x所有,该房屋相关购房贷款本息由原告宁x清偿;

五、现由原告宁x保管的原告名下车牌号为苏x的凯迪拉克轿车一辆归原告宁x所有,该车辆相关购车贷款本息由原告宁x清偿;

六、现在上海xx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xx智能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宁x名下的股权归原告宁x所有,相关债权债务由原告宁x享有和清偿;

七、欠被告父亲陈x林借款人民币x元由原告宁x清偿;除上述第三、四、五、六条及本条款中所列债务之外,原、被告以各自名义对外所欠其他债务由各自自行清偿;

八、离婚后,原、被告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九、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宁x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6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顾建红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纪学鹏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纪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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