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卢xx。
被告叶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卢xx诉称,原、被告系再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叶xx辩称,同意与原告协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卢xx与被告叶xx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嘉定区X街X村十二坊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被告叶xx所有,被告叶xx应给付原告卢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具体给付日期:被告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2011年3月30日前各给付原告人民币x元、x元。被告叶xx若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房款,则应另行补偿原告卢xx人民币x元。原告卢xx在收到被告叶xx支付的第一期房款后五日内有义务协助被告叶xx办理权证变更手续。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本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家龙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怡南
审判员陈家龙
书记员徐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