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x,女,汉族,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x妻子。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议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建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x、被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6日晚上21时许,在林州市X乡敬老院负责门卫工作的刘某甲以敬老院院长刘某x当天下午喝酒后跺其儿媳妇在本院居住的屋门,把其孙女带跌到地上为由,手持菜刀伙同大儿子刘某乙(已判决)、二儿子刘某x在敬老院娱乐室(电视房)和刘某x生气。在生气过程中,刘某甲将菜刀架在刘某x脖子处使其不动,由其儿子刘某乙用拳头将刘某明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对上诉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刘某x的陈述,证人张某x、张某x、张某x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意见是:1、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2、要求刘某甲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x元,并对医疗费、交某、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x.3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其没有拿菜刀架到刘某x脖子上,刘某x的伤不是其打的,其不应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辩称原告人所提供的伤残鉴定书不真实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6日21是许,在林州市X乡敬老院负责门卫工作的刘某甲以敬老院院长刘某x当天下午喝酒后跺其儿媳妇在本院居住的屋门,把其孙女带跌到地上为由,手持菜刀伙同大儿子刘某乙(已判决)、二儿子刘某x在敬老院娱乐室(电视房)和刘某x生气。在生气过程中,刘某甲将菜刀架在刘某x脖子处使其不动,由其儿子刘某乙用拳头将刘某明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经安阳卫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刘某x被他人打伤致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及鼻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上诉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0年1月16日21时30分左右,其在城郊乡敬老院电视房看电视,刘某x进来了,其问她为什么给跺其门,还吓着其孙女了。刘某x说:“我随便跺,因为我是院长”,其说“你放屁”,然后刘某x上来打了其一耳光,其大儿子刘某乙、二儿子刘某x都在场,看到刘某x打其,刘某俊上前打了刘某x眼部一拳,其拿了一把菜刀准备打刘某x,被其儿子刘某乙拦住了,后就散开了。
被害人刘某x陈述,2010年1月16日晚上,其看到敬老院的电视室还开着,其进去见门卫刘某甲和另外一个人在看电视,其看了一会,刘某甲对其说:“大小领导不管我,你凭什么管我,你在这儿等着”,约有二三分钟,刘某甲提菜刀走到其跟前,将菜刀架到其脖子上,紧接着其大儿子刘某乙快步上前抓住其头发,另一手朝其左眼部打了起来,当时其的眼一片漆黑,头晕,刘某甲和刘某乙及其二儿子将其按倒在地拳打脚踢,这时其听到张某x说别打了,后来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其没有跺刘某甲儿媳家的门,其是推门进去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陈述,2010年1月16日中午其妻子给其打电话说刘某x来把其家的门跺坏了,还吓着其女儿了,其就给父亲刘某甲说了这情况,回到敬老院后没见到刘某x,一直到21时许,其听到电视房内有人吵架,就过去,看到父亲拿菜刀,刘某x拽着其父亲刘某甲的肩膀,刘某x妻子在一旁站着,其弟刘某x在一旁站着,其赶紧上前夺了其父亲手里的菜刀,又用劲推开刘某x的手,导致刘某x跌到地上,头碰到沙发上,后其拽着其父亲和刘某x往外走了。刘某x的伤可能是其造成的。
证人张某x证言,2010年1月16日晚9时左右,刘某x去娱乐室,其在外等,一会儿一个年轻人出来后刘某甲也出来到门卫室,手持一把菜刀,后面跟着其二儿子。叫刘某甲大儿子的门,接着他们父子三人就往娱乐室,其一看情况不对,就跟着进去,看到刘某甲用菜刀放到刘某x脖子上,刘某甲的大儿子抓住刘某x的头发朝刘某x脸部打,刘某甲的二儿子也准备上前打,其就拦住说“有什么好好说,不要打”,其又去拽开刘某甲拿菜刀的手,一直说有事好好说,这时刘某甲的大儿子揪住刘某x的头发把刘某x放翻到沙发上,他们就又接着打刘某x,刘某甲的二儿子也上去打刘某x,其看扯不开就出去给民政所所长打了电话,并打了110报警,后其又到现场说其报警了,他们父子三人才走了,其把刘某x扶起来往办公室走,这时民警来了。
证人张某x证言,2010年1月16日晚上其和门卫刘某甲在城郊乡敬老院娱乐室看电视时,9时左右,刘某x进来了,其就出去,刚走到门口就听到刘某甲和刘某x在里面吵起来,其就在门口边站着,见刘某甲出来到门卫室叫上其二儿子,手里还拿一把菜刀,又去叫他大儿子,之后他们父子三人进了娱乐室,刘某x的妻子一看这情况也进去了,其在院里站着,通过窗户看到刘某甲拿菜刀拽着刘某x,并把菜刀架在刘某x的脖子上,刘某甲的大儿子就上前拽着刘某x打了脸部几拳,刘某甲的二儿子没动手,刘某甲的大儿子揪着刘某x的头到娱乐室的桌子上碰了几下,刘某x的妻子在一边扯架,后刘某甲就拽其大儿子,之后就不生气了,刘某x被妻子扶着回办公室了。
证人张某x证言,其于2010年1月16日晚上9时左右去城郊乡敬老院放车时,见到娱乐室内有人吵架,其就往里看了一下,见有人在揪拽,一会儿看到刘某甲和他儿子吵吵着出来了。
证人秦xx证实2010年1月16日晚9时左右,其接到城郊乡敬老院职工张某x打来电话,张某x在电话中说刘某甲和他两个儿子拿着刀打刘某x,快把刘某x打死了,其让她报警,其就往那里赶,其和民警一起到时殴打已停止,其见刘某x捂着眼。
鉴定结论:1.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林)公(伤)鉴(法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及伤情照片,被害人刘某x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2.安阳卫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1)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被鉴定人刘某x被他人打伤致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及鼻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书证:1.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一份;抓获证明一份,2011年3月11日14时左右,刘某甲在林州市城郊派出所门口被抓获;3.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显示刘某乙因故意伤害刘某明被判处刑罚,并赔偿刘某明经济损失x.34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被告人刘某甲辩解其没有拿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的辩解理由,经查,本案中证人及被害人军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拿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故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甲辩解其没有打被害人,被害人的伤不是其造成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刘某甲将菜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其儿子刘某乙殴打被害人,该行为属于共同伤害行为,其应当承担共同伤害行为的后果,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损失的合法部分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x所提由刘某甲对医疗费、交某、护理费x.34元负连带赔偿的责任意见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主张某残疾
赔偿金,应当由被告人刘某甲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其它请求因无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
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甲就本院(2011)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乙共同赔偿被害人刘某x残疾赔偿人民币x.2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x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某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某英
审判员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纪志朝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彦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