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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9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8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儿子张XX(10岁)一起窜至迟营乡X村民宋XX家,以招工为由骗走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372元。

二、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儿子张XX一起窜至迟营乡花园小学,以招工为由,骗走花园小学门卫理XX的女婿张XX迪鼠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075元。

三、2009年8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儿子张XX一起窜至叶埠口乡X村民赵XX家,以招工为由骗走红色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212元。

四、2009年9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儿子张XX一起窜至迟营乡X村,以招工为由骗走安庄村村民韩XX爱玛牌绿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1840元。

五、200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儿子张XX一起窜至叶埠口乡X村民袁XX家,以招工为由,骗走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0元。

六、200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儿子张XX一起窜至叶埠口乡X村河堤上,以借车拉为由,骗走王XX人力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60元。

七、200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叶埠口乡X村以拉货为由,骗走赵XX架子车一辆,经鉴定价值约40元。

八、200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儿子张XX一起窜至叶埠口乡X村,以招工为由,骗走张XX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08元。

九、200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与儿子张XX一起窜至迟营乡X村,以招工为由,骗走马X人力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约1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XX、理XX、赵XX、赵XX、韩XX、袁XX、王XX、赵XX、张XX、马X陈述,证人宋XX、付X、宋X、赵XX、韩XX、张XX证言,价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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