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在平潭经营铝合金业务,长期以来向原告经营的玻璃店购买玻璃,至2011年5月21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272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货款,但被告拒不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尚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12720元。
被告陈某辩称,我有欠这些款,并且我也愿意归还,但需要多给点时间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欠原告王某欠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于2012年5月15日前直接归还原告;
二、被告陈某欠原告王某欠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于2012年6月15日前直接归还原告;
三、被告陈某欠原告王某欠款本金人民币4720元,由被告于2012年7月15日前直接归还原告;
四、若被告陈某对上述款项未按约按期还款,视为上述款项全部到期,原告王某即可就未还的本金全额申请法院执行;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上述协议,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