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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请执行人某某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卜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董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某某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100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131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某某限公司发还,申请执行人某某限公司出具收条。2012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某某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已执行131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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