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岑溪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23岁。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成、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岑溪市X镇两广旅馆208房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4小包毒品K粉(氯胺酮)净重共0.48克给吸毒人员曾某、关某、陈XX。同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K粉净重共1.2克给吸毒人员曾某、关某、陈XX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K粉9小包,净重43.08克、手机2台、现金人民币45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2次以零包方式向3人贩卖毒品K粉,数量44.7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缴获毒品K粉43.08克、书证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曾某、关某、陈XX的证言、岑溪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称量记录、鉴定结论、被告人陈某向侦查机关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K粉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向多人贩卖毒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某题的解释》第某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将其置于社会上改造,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

据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身心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某题的解释》第某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公安机关某押被告人陈某的毒资人民币450元、作案工具手机2台、毒品K粉43.08克,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蓝后娟

审判员李云梅

人民陪审员黄靖菊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果言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