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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泌阳县X乡X村大和庄,现暂住泌阳县X镇X村委张凡庄。

委托代理人吕某如,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x.27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某以“不构成犯罪,民事赔偿判决不合理”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桂东

审判员王建峰

审判员吴德河

二Ο一Ο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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