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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山县隆鑫兰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横山县隆鑫兰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

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山县隆鑫兰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横山县隆鑫兰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横山县隆鑫兰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某斌

审判员马艳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安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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