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赵某。
赵某与赵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10日,赵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的《分居协议》不是本人签字,判决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要求撤销原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
赵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赵某系赵某三子,又名赵X。因老人赡养问题,1988赵某与其四个儿子签订了《分居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其中赵某应在1998年之前,给付赵某600元房屋作价款后,即享有北京市X村南三区X号院内东边四间北屋东头二间的房屋所有权。此后,赵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
在本院审查期间,赵某向我院提交笔迹鉴定申请及其给付600元房价款的证人证言。经本院调取原审卷宗,赵某就《分居协议》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于某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赵某在确认《分居协议》后,理应自觉履行其义务。原审法院依据事实所作出的判决并不不妥,赵某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赵某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书之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赵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提起再审的条件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代理审判员李晓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