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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薛某与被上诉人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薛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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