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薛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军,被上诉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薛某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