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荥阳市季鑫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负责人。
住所地:荥阳市X乡西农场。
申请人荥阳市季鑫化工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略),出票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出票人为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略),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3月15日,收款人为河南某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行为招行郑分黄支,收款人账号为(略),由河南某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转让给荥阳季鑫化工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燕军
审判员陈志敏
代理审判员孙克华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