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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袁榕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黄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在2005年10月登记结婚,2008年7月婚生女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夫妻失和。被告在其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下,对婚生女有嫌弃的意识,对其不闻不问,一切都推给原告去承担。原告一直都在娘家居住,被告无视原告及女儿的存在,不闻不问,也不给生活费。2009年初原告回夫家居住,但被告不让原告母女进家门,还换了门锁。原告坚持进家门,被告和其父母还打骂原告。在110出警后,被告才不得不让原告进家门,原告回夫家居住期间,被告依旧不管原告与女儿,原告只能再次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与被告没有夫妻感情基础,被告无视原告的存在,经常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原告与被告分居近一年半的时间里,被告视原告与女儿不存在,夫妻感情已不可能修复。原告与被告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18周岁止。

被告黄某乙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只要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18周岁。1、被告父母十分疼爱孙女且照料的家庭条件。2、原告有家庭暴力倾向不适宜抚养孩子。3、被告完全有能力抚养婚生女。4、被告与原告结婚后有夫妻共同财产。金戒指10只,金项链1条,笔记本电脑1台,都在原告处。被告要求平分上述财产。

庭审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2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生女黄某淋于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黄某乙当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房屋玻璃等被砸坏照片7张,原告未进行质证。

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举证意图,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05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黄某淋,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子女教育等吵架,夫妻分居生活。2010年3月18日原告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前了解不深,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性格、家庭等问题发生冲突。原告林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被告表示黄某乙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婚生女黄某淋现未满两周岁,应随其母亲共同生活。对被告黄某乙提出金戒指10只,金项链1条,笔记本电脑1台共同财产进行平分。原告林某某表示金戒指10只,金项链1条已没有,笔记本电脑1台是我妈买的,现已损坏。被告黄某乙要求平分共同财产,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1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二、婚生女黄某淋随原告林某某共同生活,被告黄某乙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月至黄某淋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123元、被告黄某乙负担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榕生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超

附一: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附二:执行申请提示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的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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