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被告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女,该镇镇长。
原告冯某以被告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9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9月29日以五强溪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于2011年10月9日以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沅陵县X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长符建华
审判员赵卫方
人民陪审员刘某国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