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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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抢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夺犯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夺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证人陈某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滑县X镇的郭某与住在滑县X镇供销社的马某都在本县经营收粘合板的生意。2010年9月5日上午,二人同在滑县X镇武安寨后大街收粘合板,因郭某嫌马某收粘合板的价格高影响了他的生意,就要求马某请客,在马某明确拒绝后,被告人郭某趁被害人马某不备从马某口袋将马某的500元钱抢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辩解认为不知是否能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郭某与同样经营收粘合板生意的马某在滑县X镇武安寨后大街收粘合板时相遇,被告人郭某见马某收粘合板的价格高影响了他的生意,心生不满,在马某给客户数钱时,被告人郭某趁马某不备从其口袋内抢走现金500元钱,被害人马某随即向郭某索要,被告人郭某提出让马某请客,在马某明确拒绝后,被告人郭某携钱离开现场,被害人马某报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找到马某退还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当庭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有被害人马某陈某、证人陈某、牛某证言、侦查机关办案说明、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能积极退赃,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对其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抢夺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森彪

审判员冯建领

审判员王士玲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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