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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某、谷某甲、谷某乙、谷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窦某、谷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丁。

上诉人于某、谷某甲、谷某乙、谷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窦某、谷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于某、谷某甲、谷某乙、谷某丙及被上诉人窦某、谷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11)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东亚

审判员孔德军

代理审判员万宗杰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书记员杨雷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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