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犯罪由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2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任西峡县X镇林政稽查中队中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积极落实巡查制度,未采取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制止乱砍滥伐,造成辖区内大面积林木被盗伐。经西峡县林业局林业勘查设计队勘查,重阳镇X村等共计被盗伐林木蓄积达167.2667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xx、张x、何x、张xx、李xx、陈x、伊xx、开xx、王xx、杨xx、桂xx、黄xx、吴xx、毛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报告,现场照片,西峡县林业局文件及户籍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权时,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建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