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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强利篷帆厂申请公示催告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强利篷帆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厂职工。

申请人上海强利篷帆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面额为人民币20,457.30元、出票人、持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均为上海强利篷帆厂银行现金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强利篷帆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颊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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