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
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某,系甘肃人,在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其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所致截瘫,生活特别困难。根据陕西省《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杨某给予司法救助,救助金额为申请标的109703.25元的30%即32910元,并予以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0)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斌琦
审判员折宝明
审判员罗振林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