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9年1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2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在本市二七区X路银基商贸城对面的公交站牌处,趁被害人不某之机,先后将被害人王×的一部金立手机(经鉴定价值480元)、被害人时×的一部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210元)、被害人司××的一部三星手机(经鉴定价值440元)盗走。公安人员接报警后,在本市二七区X路通讯大世界门口附近将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赃物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提取赃物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相关情况说明;证人王××、张××、张××的证言;被害人王×、司××、时×的陈述;赃物估价鉴证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30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不都吉力力•阿不都热依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8日起至2010年6月27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燕

二0一0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会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