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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自报姓名),男,22岁,系聋哑人,其他情况不详。2010年4月22日因涉嫌抢劫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翻译人毛趁英,开封市盲哑学校教师。

辩护人王某某,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翻译人毛趁英、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2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1路公交汽车行至开封市X街“延庆观”站时趁被害人郑xx不备之机,将其提包内的钱包偷走后下车。被害人郑xx发现后下车追赶,后追丢。后被害人郑xx在开封市眼病医院附近发现被告人张某,与巡警共同将被告人张某抓获。钱包内有现金16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供述;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属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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